【案情简介】
王某等4人系某电气公司变压器车间职工,2017年4月王某等4人发现全车间工人当月工资比装配车间工人少发了500元/人,认为两车间工作量差不多,而工资却少了,于是鼓动全车间工人当天下午集体回家。第二日公司通知所有变压器车间职工上班,但该车间职工却以工资有差额为由拒不到岗。公司召集车间人员开会,说明装配车间是因为接受临时任务多上了几天班,所以多发了500元/人的加班工资,会后车间负责人和工会人员进一步做工作,绝大部分职工都回车间上班,只有王某等4人仍然拒绝上班,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认为已构成旷工事实,经征求工会意见后,向王某等4人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等4人遂申请仲裁,要求某电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处理违纪职工的依据。王某等4人因工资问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旷工,且在多次解释劝说下仍不到岗上班,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了王某等4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解除的情形。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劳动者亦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能无视单位合理合法的管理行为。因此,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一旦劳动者不遵守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江苏省泰兴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陆海霞 郭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