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全面实行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

2018.05.09

为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近日,广西人社部门出台了《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对扩大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范围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通知》规定,广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家庭共享”,即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费用。

《通知》规定,广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和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所产生的费用。

该《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通知》标志着广西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政策,从2017年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局部探索试点到全区范围内的全面实施。(戚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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