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好心。他这身体情况,就算病好了也不能跟着公司去外地。而且我们也会支付经济补偿。”
在忙着各项搬迁事宜之际,听说公司被投诉了,人力资源部王经理头大了。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调查时,他觉得十分委屈。
原来,公司老员工赵某,前一段时间患病做手术,目前正在家休养。由于他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都在10年以上,因此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待遇。但就在他的医疗期还有5个月才到期时,却接到了王经理的通知,称因战略规划转变,公司要搬迁至外地;考虑到他的身体状况,即使医疗期满他也不大可能跟随公司去外地,为了双方方便,公司要在搬迁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承诺会根据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还在病中就要被解除劳动合同,这让赵某非常郁闷。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希望讨个说法。监察员来到赵某所在公司核实情况,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了解到赵某所述的情况属实后,监察员告诉王经理,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因此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即使是没有处于医疗期的普通员工,公司也只有在经与劳动者协商却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于正处于医疗期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公司是无论如何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等赵某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双方就随公司搬迁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终,公司收回了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