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结算办法(试行)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市将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延安医院、呈贡区人民医院、宜良县人民医院和石林县人民医院5家定点医院开展医疗保险按DRGs结算试点。此举旨在促进医院减少不合理的检查和治疗,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与传统的医保支付方式不同的是,DRGs结算是按疾病严重程度、治疗难易程度和资源消耗程度等,将疾病进行分组;在分组的基础上,把病人的治疗和所发生的费用联系起来,同一组疾病医保支付相对固定的费用给医院,结余归医院,超支医院承担。DRGs结算“结余归己,超支自担”的原则,可激励医院按照临床路径进行科学合理的检查和治疗,进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也减少参保患者个人医疗费用支付负担。
据介绍,昆明市于去年对昆明地区49家公立医院连续三年的病历及治疗信息进行数据收集,共计265万份病历。经过对这些数据分析、整理、测算等工作后,该市制定了《办法》中786项疾病结算分组及支付费用标准。根据《办法》,对已进入相应DRGs分组但暂无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病案,在确定支付标准前对其住院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对未能进入相应DRGs分组的参保人员住院病案,需查明不能入组原因,如属于现行DRGs分组方案暂未包括的参保人员住院病案,在确定新的分组前,对其住院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
据了解,此次昆明市医保DRGs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即先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等5家医院进行结算试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昆明市医疗保险局与试点医院签订实行医保DRGs结算的补充服务协议,并已按预算先行拨付了一部分医保基金。同时,各试点医院也在加紧对编码、流程等应用软件的熟悉。(周耀标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