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笔者在工作中接到几名劳动者投诉称,他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扣押了他们的档案。他们不知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15天后,用人单位不归还档案的,劳动者可以到自己当时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若因用人单位扣押档案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可以到自己当时工作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贺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