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不按承诺支付工资,员工应当怎样维权?
【相关案例】
今年5月份,某科技公司经营业绩下滑严重。为了缩减成本,公司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所有程序员全部回家办公。起初该公司承诺程序员在家办公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可是,从7月份开始,该公司就只发放原来一半的工资。请问,该单位员工应当如何维权?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如果没有对变更相关条款达成一致,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本案中,该公司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强行要求员工离开办公场所,且存在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形。因此,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发工资,或以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也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单方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