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因环境污染问题被责令关闭的,是否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相关案例】
一家化工企业在去年9月份因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被当地政府以责令停产整治。今年5月份,由于整改不力,该公司被政府依法责令关闭。该公司的员工们担心的是,企业被责令关闭后,他们的工作丢了,能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法律明确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本案中该公司被政府依法责令关闭,该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就不复存在,那么由该企业与职工所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必须终止。其次,这种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终止,不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一旦企业被责令关闭,则无论职工是否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处于医疗期、“三期”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都自然终止。所以,本案中,该企业被责令关闭后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