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二倍工资请求应否支持

2017.04.10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6日,金某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塔吊司机人工费包干协议”,约定金某担任该公司承建的一个工程项目工地塔式起重机驾驶员工作。合同约定“劳动期限暂定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包干人工费每月4700元,按月预付2600元,年底付清余款”。2015年9月1日,随着工程项目工地塔式起重机拆除完毕,金某完成了工作任务,办理交接手续后离开工作岗位。2016年1月4日,他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5月17日至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金某认为,双方构成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主张,双方属于承包关系,金某无权要求《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即使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实际上也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协议期满是否续签无关紧要,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属“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6日,金某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塔吊司机人工费包干协议”,约定金某担任该公司承建的一个工程项目工地塔式起重机驾驶员工作。合同约定“劳动期限暂定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包干人工费每月4700元,按月预付2600元,年底付清余款”。2015年9月1日,随着工程项目工地塔式起重机拆除完毕,金某完成了工作任务,办理交接手续后离开工作岗位。2016年1月4日,他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5月17日至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金某认为,双方构成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主张,双方属于承包关系,金某无权要求《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即使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实际上也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协议期满是否续签无关紧要,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属“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裁决公司按金某两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驳回金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案件裁决后,双方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按仲裁裁决支付了经济补偿款。

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主要包括: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塔吊司机人工费包干协议”究竟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先,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答辩意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情形。因此,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签订的协议具备劳动合同属性,属劳动合同范畴。

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审理查明,协议中约定“劳动期限暂定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实际上就是该工程项目塔吊施工任务的计划工期。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客观因素,施工进度相对滞后,造成金某未能按“暂定”的劳动期限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同时,双方也认可申请人的工作任务、实际“用工期限”并相关约定随着工程项目的主体竣工及塔式起重机拆除完毕而结束,即劳动合同是随着工作任务的完成而终止。因此,该协议事实上是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双方签订的人工费包干协议,虽然约定的“暂定劳动期限”未能覆盖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期,但不影响协议约定期限随着申请人的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可视为双方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的“约定续延”。据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工作任务未完成,在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同时双方的约定在续延过程中也未发生任何变更,应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视为续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中金某主张工作任务未完成、企业继续用工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给予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应支持。(安徽省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潘勇胜)

( 责编:lj )
  • 劳动关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