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押金,这是防止你违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预交款。如果离职时你没违章,当然会还给你。”刘先生被这家货运公司的说辞弄糊涂了,觉得他们说得似乎有理,可是要交的这笔钱,真的不是押金吗?
不久前,刘先生看到这家货运公司招聘驾驶员的广告,便来应聘。经过面试和实践操作考察之后,公司对刘先生的驾驶技术很满意,要求他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谁知道,刘先生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却又要他先交600元的“损失金”。“你们这是向我要押金吧?违法的呀!”刘先生质疑他们的行为,公司却矢口否认。公司解释说,收这笔费用也是迫不得已。因为他们在之前的管理中发现,驾驶员如果在运输中违章,处罚通知常常次月才能收到;所以,如果驾驶员在当月违规后就离职,那么这笔费用就要摊在公司的头上。公司为此想了一个办法,要求驾驶员预交“损失金”。如果驾驶员在工作期间违章,所需交纳的处罚金就从这笔预交款中扣除;如果驾驶员在单位工作期间没有违章,那么在离职一个月后公司就会退还这笔钱。为了让刘先生放心,公司还允诺会就这些事项与他再签个额外约定,绝不会“吞”了他的这笔钱。
这笔钱该不该交?刘先生觉得很疑惑。于是他以没带够钱为由暂时停止办理入职手续,离开公司后便来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他,公司的这种做法的确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且,即使驾驶员在运输中违章被罚,那也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和员工必须根据责任大小分担损失;对于确实应由员工承担的损失,也只能以一定比例在工资中逐月扣除,不能采取这种要求员工全部承担和一次性赔偿损失的方法。
听了这番解释,刘先生打消了去这家公司上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