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是一家企业的设计师。不久前,爱好旅游的他和好友约好要一起进行一次长途旅行和采风,向公司请事假一个月。考虑到当时公司正处于淡季,设计订单不多,公司同意了他的请求。一个月后,季某与公司联系,声称自己所在地交通不便,希望能延长半个月假期。公司则提出再续假半个月太长,要求他尽快回来。
8天后,季某回到了公司,却被告知,为了赶一个重要的设计订单,公司已经找了他人顶替了他的工作;同时,由于公司规定旷工5天以上即属严重违纪,该公司以旷工8天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季某对此非常不满,认为自己逾期不归是因客观条件所限,也和公司说明情况了,并没有达到旷工的程度;而公司方则认定季某没有如约返回,就属于旷工。双方争执不下,季某一气之下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
仲裁员了解案情之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仲裁员告诉公司方代表和季某,在这一事件中,双方都有过错。季某既然明确了请假时长,应该预先计划好行程,不该违约不归,给公司的订单生产造成被动;而公司在接到季某要求延长假期的请求后,如果无法满足,也应及时表示拒绝,并出具要求季某按时上班的通知,限定其上岗时间,在季某无法按要求到岗的情形下,公司才能以旷工处理。而公司既不明确拒绝其延长假期的请求,又没有明确限定其到岗时间即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实为不当,作为掌握管理主动权的一方,过错更大。
经过仲裁员的说理,双方都冷静了下来。经过协商,公司和季某达成一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重新为季某出具了解除合同的文书,并给予他数额较高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