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夕,身为营业员的林某接到所在公司“国庆节值班通知”,无奈只能在10月1日至3日“值班”3天。林某之后领取了150元的值班费,当时林某就觉得怪了,值班比平常上班还累,却只换来了150元值班费。他想不通,便与公司经理理论,认为公司该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可经理说:“什么加班费,这是值班,每天就只有50元值班补贴。”林某随后在网上查阅劳动法律、法规,他认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讨回公道。林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仲裁委受案后进行了开庭前调解。经协商调解,该公司补发了林某的加班费700元。
首先,加班与值班的概念不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在非工作时间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认定值班与加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其次,加班与值班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每天必须按照劳动者日工资的3倍标准另行支付劳动者加班费。那么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呢?通常认为,虽然劳动者值班没有生产经营任务,但担负着单位安全消防、突发事件处理等重要职责,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报酬,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因此,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支付报酬。目前,法律上对值班报酬或津贴无强制规定,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低。对值班报酬或津贴,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
由此可见,加班与值班两者不能混淆。本案中,林某是公司的营业员,国庆节期间在本岗位上坚持工作,当然属于加班,故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的“三薪”标准支付国庆节期间的加班费。(芊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