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意外死亡,如何赔偿?

2016.10.19
【案情简介】 原告:死者妻子姜某,家住铁岭市某县 原告代理人: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吴洪光 被告: 沈阳某汽车公司 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 王某 原告称,2013年5月31日中午,许某离开家说是去沈阳,6月1日中午,吉林省双城市交警大队通知许某家属:许某驾驶一辆临时牌照为辽ATXXXX号货车,在双城市102国道处,车辆撞到路边树木,致使车毁人亡,该货车强制保险还没有生效。原来,王某在劳务市场找到许某,口头约定由许某为沈阳XX汽车公司生产的刚出厂的合格货车送车至哈尔滨某汽车4S店。王某不承认许某送车的事实,说是许某借其车辆办事。现在车毁人亡,要求许某家属支付其车辆损失。 【争议的焦点】许某死亡应由谁赔偿? 【法院判决】本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沈阳某汽车公司在法庭上提供与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商品车运输合同》,说明临时牌照为辽ATXXXX号货车已经委托该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到哈尔滨,写明是挂车运输。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提供与王某签订的《承包运输协议》,写明一切风险后果由王某承担。 在法庭上,铁岭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声明不承担责任,王某说明从人道主义上赔偿5万元。 沈阳某汽车

【案情简介】

  原告:死者妻子姜某,家住铁岭市某县

  原告代理人: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吴洪光

  被告:

  沈阳某汽车公司

  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

  王某

  原告称,2013年5月31日中午,许某离开家说是去沈阳,6月1日中午,吉林省双城市交警大队通知许某家属:许某驾驶一辆临时牌照为辽ATXXXX号货车,在双城市102国道处,车辆撞到路边树木,致使车毁人亡,该货车强制保险还没有生效。原来,王某在劳务市场找到许某,口头约定由许某为沈阳XX汽车公司生产的刚出厂的合格货车送车至哈尔滨某汽车4S店。王某不承认许某送车的事实,说是许某借其车辆办事。现在车毁人亡,要求许某家属支付其车辆损失。

  【争议的焦点】许某死亡应由谁赔偿?

  【法院判决】本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沈阳某汽车公司在法庭上提供与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商品车运输合同》,说明临时牌照为辽ATXXXX号货车已经委托该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到哈尔滨,写明是挂车运输。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提供与王某签订的《承包运输协议》,写明一切风险后果由王某承担。

  在法庭上,铁岭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声明不承担责任,王某说明从人道主义上赔偿5万元。

  沈阳某汽车公司声称,依据《商品车运输合同》对铁岭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私自将运输车辆交由王某承包的事项进行严肃处理,并督促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妥善解决此案,铁岭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与王某承认许某驾驶辽ATXXXX号货车是去哈尔滨送车,愿意对许某死亡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当即将5万元交付给姜某。王某和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22万元,承担诉讼费用,没有其他争议。至2014年9月赔偿完全到位。

  【案件评析】许某家属介绍,不认识王某,许某没有说过王某此人,王某不会拿新车借给一个不熟悉的人去外地办事。办案过程中获得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有一名司机证实,同许某一样,也是从王某处开走临时牌照的货车,去哈尔滨送车。所以,证明5月31日许某驾驶货车去哈尔滨是送车去4S店,而不是从王某借车到哈尔滨办事。

  沈阳某汽车公司除了投保了车辆强制保险之外,没有投保司乘险,驾驶员没有安全保障,许某疲劳驾驶导致交通肇事死亡,完全是由于连续送车没有恢复体力所致。作为车辆所有人沈阳某汽车公司,理应对许某疲劳驾驶导致交通肇事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沈阳某汽车公司在法庭上提供的与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商品车运输合同》,写明是挂车运输。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违反《商品车运输合同》,由驾驶员驾驶货车直接送车。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吴律师代表许某家属申请追加铁岭某汽车运输公司与王某为连带被告。

  此案历时一年之久,至2014年9月赔偿金完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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