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2015年6月应聘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7月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聘任郑某,与郑某终止劳动关系。郑某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1年以来的夜班加班工资。公司负责人认为不存在拖欠,拒绝了郑某的请求。郑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郑某投诉称,自己作为保安,除了白天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还要额外上夜班,每3天就要轮上一个夜班,工作时间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时间,而公司对于上夜班的员工仅仅就发20元补贴,从未发过加班工资。
在劳动保障监察局执法人员调查中,公司负责人提供了郑某的出勤资料,并作出了解释:夜班的工作时间是晚上6点至12点,工作的内容也就是登记外出人员、观看监控视频,有事件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都不大,每3天才会轮到一个夜班。保安上夜班是一种值班行为,并不是加班,而且当初要求保安值夜班和发放20元/班的夜班补贴也是经过了保安们集体同意的,公司也按时发放了夜班补贴,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加班费。
劳动保障监察局执法人员认为,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本案中,公司安排保安郑某在夜间从事观看监控视频、登记外出人员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与安保有关的工作,显然不属于值班,公司之举明显属于偷换概念。
经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对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释明,最终公司同意支付郑某加班费,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湖南省娄底市人社局 李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