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资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监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关于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要求,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并针对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季节特点,决定从2016年9月下旬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项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欠薪隐患排查化解情况等。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阶段(2016年9月下旬)。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媒体宣传及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国办发〔2016〕1号文件、吉政办发〔2016〕53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是全面自查和排查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用人单位认真对2016年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并责成有关用人单位签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检查期间要科学计划,合理安排,确保在停工前摸清所有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对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摸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争对拖欠工资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为“两节”期间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重点执法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春节前)。各地要根据此期间投诉、举报情况及第二阶段排查出来的隐患线索组织开展重点检查。要集中投入力量,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妥善处置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应急突发事件。要根据前期排查掌握的情况,认真调查甄别,着力打击恶意欠薪及恶意讨薪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与媒体配合,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打击欠薪的高压态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和总工会将适时派出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落实吉政办发〔2016〕53号文件及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坚决落实国办发〔2016〕1号文件和吉政办发〔2016〕53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安排和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各地要按照吉政办发〔2016〕53号文件要求,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对责任落实不力的当地政府和部门,将提请省委省政府进行督查问责。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同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拖欠问题。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底、2017年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分两次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选取典型案例,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请同时发电子邮件)。
联系人:王锐(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
联系电话:0431-88690647(传真)
电子邮箱:jlsrstldjcc@126.com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国资委
省工商局
省总工会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