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在某食品厂工作,2016年3月,陈某在食品厂仓库搬卸货物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身受重伤,某食品厂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并预交了一万元医疗费。由于伤情太重,一万元医疗费远远不够救治的需要,陈某家人多次找到某食品厂,要求单位继续支付后续医疗费,但某食品厂负责人不予理会。由于陈某家境不好,为了治疗的需要,2016年5月,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25.3万元。某食品厂辩称陈某还未进行工伤认定,还未确定工伤是否成立,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不符合法律程序。
那么,请问陈某要求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是否必须要先进行工伤认定?
处理结果:
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是为了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先行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该条还规定,裁决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本案中,陈某与某食品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有证据证明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受伤,显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陈某受伤后急需进行治疗,如果耽误治疗将影响身体恢复及日后生活。另外,陈某为农村家庭,其子患有白血病,困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其如自行垫付医疗费存有困难。综上,本案中陈某的情况符合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的两个条件,陈某不必先行进行工伤认定。(张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