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停产期间应支付职工生活费

2016.10.07
案件由来:2014年8月,陈某进入江苏某石英制品厂,在车间担任配料工。2015年11月底,某石英厂进行停炉改造,通知陈某等工人放假回家等候通知。2016年4月1日,某石英厂恢复生产,通知陈某等工人回来上班。陈某提出,停产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放生活费,某石英厂不同意支付,双方产生争议。2016年5月,陈某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石英制品厂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合计5600元。 某石英制品厂认为,企业停产期间,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应当获得劳动报酬。 审理结果:《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某石英制品厂因停炉改造造成停产,停产期间陈某一直放假在家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某石英制品厂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陈

案件由来:2014年8月,陈某进入江苏某石英制品厂,在车间担任配料工。2015年11月底,某石英厂进行停炉改造,通知陈某等工人放假回家等候通知。2016年4月1日,某石英厂恢复生产,通知陈某等工人回来上班。陈某提出,停产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放生活费,某石英厂不同意支付,双方产生争议。2016年5月,陈某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石英制品厂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合计5600元。

  某石英制品厂认为,企业停产期间,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应当获得劳动报酬。

  审理结果:《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某石英制品厂因停炉改造造成停产,停产期间陈某一直放假在家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某石英制品厂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陈某停产期间的生活费。

  案件评析:受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停工停产的情况。那么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待遇如何发放呢?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对于停产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所说的正常劳动是指职工按照企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但并不要求职工提供的劳动内容和企业正常生产时一样,具体工作内容由厂里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这里所说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应指企业应当按所在地关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向职工支付生活费。(张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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