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35号)

2016.08.04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和我省2015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2016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企业当前面临的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江西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一、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2.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3.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不设上线。 上述工资指导线以2015年本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整和分配。 二、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要求 (一)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具体情况,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总体要求及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协商确定2016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和我省2015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2016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企业当前面临的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江西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一、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2.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3.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不设上线。

上述工资指导线以2015年本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整和分配。

二、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要求

(一)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具体情况,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总体要求及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协商确定2016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1.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工资监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通过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16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各级工资监管部门、各国有企业在审核、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时,对经济效益较好、有支付能力且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一般可以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以上核定工资增长幅度;对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至基准线之间核定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2.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16年度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对经济效益好转、连续两年未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可以补偿性的、较多的增加职工工资。

(二)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及其他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增长。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工资指导线和《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的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使各类企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2016年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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