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5〕56号)

2016.03.29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5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9号)和《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 2013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从9月5日开始离队,9月底基本离队完毕;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的时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5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9号)和《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

2013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从9月5日开始离队,9月底基本离队完毕;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12月1日,从12月1日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离队的,按国发〔2015〕39号文件要求执行。转业士官接收时间及相关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通知执行。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15年退役士兵分两批离队到地方报到,是接收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变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国防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主动适应安置形势的发展变化,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一)积极探索适应军队士兵一年两次退役的接收安置办法。对9月份离队的退役义务兵,要按时接收,原则上与12月份离队的退役士兵一并纳入2016年安置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今年边接收边安置,特别是对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要及时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更好更快完成教育培训,实现就业创业;对12月份离队的退役士兵,要及早谋划部署,及早预留资金,及早协调岗位,尽可能缩短接收安置周期,确保接收安置与士兵两次退役工作有序衔接。从今年起,各地要针对秋季接收安置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的新变化,及早将年度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和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当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于次年7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确保教育培训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二)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鼓励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专升本培养院校单列计划招收退役士兵,不断探索与职教、成教、高校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竞争力。强化培训就业一体推进意识,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规范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考核体系,进一步做好培训定点机构检查评估工作,对未达到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标准的,下年度取消承训资格。

加强和改进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积极探索开展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共就业信息共享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的服务。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制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强化各级政府依法安置的主体责任,营造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就业的良好环境。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及时协调落实安置任务,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地要积极推行“阳光安置”,采取量化服役贡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等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省直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鄂单位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对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由安置地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介绍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部门、行业或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安置;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以自谋职业为主、安排工作为辅的办法予以安置。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档案由部队移交安置地民政部门,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作为考评“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指标,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序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和能力建设,充实力量,研究制定适应退役制度改革的措施和办法,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购(建)房等各项经费到位。注重国防教育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讲,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退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各市(州)要将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完成情况于2016年11月前报省民政厅汇总。

2015年8月31日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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