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人社发〔2014〕156号)

2015.05.05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就业见习基地: 现将《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14年5月9日 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基地自主,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 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我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材料的审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就业见习基地:

现将《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14年5月9日

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基地自主,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 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我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材料的审核;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办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兰州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经费保障工作。

第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就业见习基地的实际需求,制定见习制度;

(二)积极与高校和毕业生联系,接受见习报名,组织安排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

(三)负责落实见习生的指导老师或传、帮、带负责人;

(四)与见习毕业生协商签订《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发放兰州市财政提供的每个见习生每月600元见习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生见习期间的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确保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每月综合补贴不低于见习单位新进人员工资标准。同时要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负责见习生见习期间的日常管理与见习考核;

(七)负责承办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兰州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能够接纳一定规模见习生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可以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第八条 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具有对见习生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及培训条件,并且能提供与见习生的专业对口、具有一定的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平均每年提供见习岗位应不少于5个。鼓励见习单位自行出资接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生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 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见习基地的培训条件及情况说明;

4.见习生见习管理制度(包括本单位接纳见习生的方式,对见习生的管理、要求,见习期间工作、生活、学习条件情况等内容)。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兰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察见习基地的见习环境,并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属实。

(三)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颁发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牌匾。就业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2年。

第四章 见习申请及接收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可通过以下方式发布就业见习岗位:

(一)统一发布。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兰州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兰州人才网、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网及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统一发布见习基地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二)自行发布。见习基地可自行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就业求职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但必须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择业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兰州籍未就业毕业生。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毕业之日起三年内暂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时间从毕业证上注明的发证时间算起。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规定和各项纪律。

第十四条 已参加省、市、县(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见习。

第十五条 接收就业见习生主要采取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就业见习基地应优先接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

第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根据公布的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情况,下载相关资料,并填写《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和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就业见习基地接洽,经就业见习基地同意聘用后,本人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和户口薄的原件及《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到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就业见习基地核实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后,将本单位拟参加见习人员名单及材料送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见习生上岗后,就业见习基地应与之签订由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一式三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生各执一份,并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备查。

第十八条 由就业见习基地负责办理发放参加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就业见习基地预支。就业见习基地将见习生的以下相关材料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1.《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一份;

2.《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册》(附件4)一份。

第五章 就业见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安排的就业见习专项补贴资金,制定就业见习补贴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必须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经费要有专人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其他有关费用由各见习单位负责。

第六章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由就业见习基地给见习生预支见习补贴并办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第二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在每年10月末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财政补贴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书》(写明申请补贴的人数、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联系人电话以及补贴专用账户、账号等基本情况);

(二)《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册》(附件4);

(三)《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登记表》(附件5)。

第二十四条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册》报送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将见习补贴以转账形式划拨到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财政专户,由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划拨到各就业见习基地账户。

第七章 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兰州市高校毕业生见习时间为见习协议签订的见习起始时间算起6个月。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见习基地同意并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并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四)有违法行为,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追究的。

第二十九条 见习基地需正式录(聘)用人员时,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见习生中录(聘)用。被就业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鼓励就业见习基地录(聘)用见习期满的毕业生, 凡与就业见习期满的毕业生一次性签订时间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可根据《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章 就业见习工作考核与调整

第三十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考核机制。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各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和个人,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每年接受一次考核,经考核对不能履行就业见习基地职责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就业见习基地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责编:lhj )
  • 就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