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300号)

2015.02.15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严格控制企业用工人数,强化企业用工监督管理,提高国有企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东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和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共同负责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的审定,负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劳动用工招录的组织、监管、登记、备案。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企业员工的聘用、培训、考核、解聘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企业员工工资、补贴、福利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 第四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严格控制企业用工人数,强化企业用工监督管理,提高国有企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东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和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共同负责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的审定,负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劳动用工招录的组织、监管、登记、备案。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企业员工的聘用、培训、考核、解聘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企业员工工资、补贴、福利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

第四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招用

第五条 市国资办和人力社保局应根据企业用工总量和工作需要,核定企业用工编制数,并根据企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五年调整一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对企业招用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用工实行计划审批制。

企业招用完成一定工作量的临时性劳务人员实行备案制。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用工事项及报酬支付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和人力社保局备案,可由企业自主招收。

第六条 企业申报招用人员计划,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招用人员计划由企业提出用工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国资办和人力社保局审定备案。新建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申报招用人员计划。企业未申报招用人员计划的,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第七条 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企业管理人员外,企业在批准的计划内新招用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用。公开招用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市国资办参与,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

第八条 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聘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市国资办和人力社保局批准的用工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进行公示、录用;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要求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市委市政府对人才引进的相关文件执行。除市国资办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企业经营班子外,高薪聘任特殊岗位年薪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工资8倍以上的,公开招聘前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之间职工原则上不调动(企业领导人员交流除外),确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应经双方企业及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办和人力社保局审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新招用人员,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用工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新招用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用工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要求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用工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企业对新招用人员,应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依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招用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职工,其户口参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应于每年末填写《东阳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随附企业员工花名册,向市国资办和人力社保局报备,核定用工编制。企业应按照核定的用工编制,合理制定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用工计划,切实避免企业增员的无计划性和随意性。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劳动用工分级管理制度。市国资办及企业主管部门控制用工总量,市人力社保局指导企业做好劳动用工工作,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目标要求及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优化工作岗位,减少冗员,积极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的聘用制,提高效率,增加效益。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积极推行企业新招用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

第十八条 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要严格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全面了解掌握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纪检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市国资办和人力社保局应每年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应加强对企业人员招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日常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给予必要的处理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录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4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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