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创业企业(创业者):
沈阳市创业联盟是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承办,由专家学者、政府机构人员、金融机构、媒体、行业协会组织、优秀创业企业及创业者共同构成的创业服务联合体。沈阳市创业联盟汇聚了大批辽沈地区优秀的创新型企业,2014年6月举办的沈阳市创业文化周又进一步推进了创业联盟的发展,目前沈阳市创业联盟包含理事及会员单位近70家。
为更好地服务辽沈地区创业者,联盟近期打算扩大联盟成员,通过政府搭台,采取免费、公益的模式,充分发挥联盟成员的积极性,通过政策讲解、企业培训、经验交流和互帮互助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搭建一个高效交流和互助的平台。
一、会员权利
1、优先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享受联盟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2、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举办联盟成员内的政策宣讲会;
4、举办联盟成员内天使基金、风险资金投资(VC)与私募股权基金(PE),及新三板上市交流会;
5、通过微信群了解最新行业资讯,资本市场信息,融资政策解读、政府创业扶持等前沿资讯;
6、举办联盟成员内创业项目推介会;
7、举办联盟成员内成功创业者经验交流会;
8、组织走访优秀示范企业、样板项目,接受最新行业资讯;
9、会员拥有最适合的投融资渠道;
10、获得行业市场信息,政策,科技发展的最新信息,优先获得培训机会;
11、通过参加交流活动,加强与其它联盟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12、请求退盟的权利(但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联盟秘书处批准后,履行其退会手续);
13、联盟章程议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遵守创业联盟章程和制度;
2、维护联盟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3、不得对外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团队商业秘密;
4、及时参加创业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联盟交办的各项事宜;
5、积极与联盟其他成员交流沟通;
6、为联盟献计献策、关心联盟发展,服从联盟的统一协调;
7、线下推动联盟队伍建设,积极扩展联盟成员,为联盟的发展和工作提供一切志愿支持;
8、积极地、正面地维护联盟的形象,不可有造成不良负面影响的行为举止;
9、连续三次缺席活动的会员,联盟秘书处将考虑除名;
10、联盟章程的其他义务。
三、会员准入资格
1、成立期一年以下初创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2、成立一年以上,有一定盈利能力,有上市愿望的中小企业;
3、成立一年或以上,有持续经营能力,有产业并购意愿的大中型上市公司;
4、其他各类有创业意愿的个人。
四、招募会员方式
联盟成立期初将采取批量导入方式,以活动带动联盟快速发展。未来创业联盟将以电子化平台为依托,各类活动的组织和信息发布均以微信群的方式进行。除此之外,联盟后续将以电子平台方式将入会申请通知下发至有关会员群体,得到通知后,有关会员可以在线填充各类企业信息,然后在线提交入会申请,待审核通过后由联盟管理人员将其纳入联盟微信群管理。
请报名的创业企业及创业个人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沈阳市创业联盟会员审批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创业指导处。
电 话:024-31401545(传真)
邮 箱:s-37@163.com
联系人:陈曦光
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