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发〔2010〕16号)

2015.01.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职工增加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现颁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2010年经济发展预测,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5%;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6%,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22%。 二、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本市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的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的,应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据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职工增加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现颁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2010年经济发展预测,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5%;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6%,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22%。

二、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本市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的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的,应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据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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