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关于做好创业人员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2015.01.20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3]10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标准和所需材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在本市辖区内创业,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赤劳社办字[2009]107号)执行。

  2、需要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证明;

  (3)《就业失业登记证》(含已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卡》)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辖区内创业;

  (2)2013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

  (3)正常经营1年以上;

  (4)从业人员达到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在企业有效存续期内,享受每年25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要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

  (3)创业者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场地租赁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在本市辖区内成功创业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2013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范围按《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厅发[2012]40号)规定执行。

  2、需要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认定证明;

  (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6)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失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2、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的创业者,经营场地在市新城区,并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分局纳税的,向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其余的向创业地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创业者,向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级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三)就业部门接到申请后,到申报企业和申报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指导申报企业和申报人填写《赤峰市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3、4),并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三、补贴拨付

  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报企业和申报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补贴申报与发放工作,要对申报企业和申报人及其吸纳人员的从业情况、工资收入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及时审核和发放补贴资金。

  (二)加强监管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创业补贴申报、发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资金,严肃处理。

  (三)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应及时为领取创业补贴的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及时填报和详细记载申报人员就业信息,将就业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2014年6月16

点击下载:赤峰市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点击下载:赤峰市创业人员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点击下载:赤峰市创业人员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

点击下载:赤峰市创业人员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

( 责编:hj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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