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自治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4〕56号)

2014.08.0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经信委、工商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经信委、工商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精神,大力加强企业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推动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4年自治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就业质量与稳定性,实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培训目标计划

2014年自治区企业职工培训54.2万人。(具体目标计划见附件1)

三、培训对象

企业在职职工(包括农民工)以及企业新招用员工。农民工是指企业招收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并已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培训形式

通过各种形式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培训形式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师带徒、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

五、培训组织

以企业培训为主,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企业职工素质和技能水平。企业具备培训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培训;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落实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各类企业要充分发挥老师傅、优秀人才、技术专家和高级技能人才的“传、帮、带”作用,采用多种方式帮助、指导新录用员工立足岗位,学本领、长才干,提高技术技能和解决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企业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形成技能人才培养的良性机制。

六、培训要求

(一)各级国资委、经信委、工商联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职工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把企业职工培训作为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才工作规划安排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国资委、经信委、工商联的沟通与协调,主动做好企业职工培训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指导管理,积极推进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各项工作。对企业新招录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二)企业是培养与使用技能人才的主体,要充分认识职工培训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注重在岗培训的同时,要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作为提升职工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大力营造学技能、比贡献的良好氛围。结合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及时摸清职工培训需求,制定培训方案并落实培训工作。同时做好职工培训的组织与档案建立各项工作。各类企业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1〕67号)要求,依法足额提取并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

(三)自治区国资委、经信委、工商联负责所属各企业的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附件2)汇总,并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将工作总结及报表(附件2)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陈刚

联系电话:0991-3689691

电子邮箱:2310107629@qq.com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董立奎

联系电话:0991-2391573

电子邮箱:xjgzwqg@163.com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人:张哲

联系电话:0991-4523430

电子邮箱:xjzxqyj@163.com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联系人:买买提·江依明

联系电话:18199158180

电子邮箱:mmjgs1@163.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7月22日

附件:1.2014年自治区企业职工培训目标计划 2.2014年自治区企业职工培训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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