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枣政字〔2014〕37号)

2014.08.01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4〕50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3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495元为基数,确定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2%。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0%。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4%。

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各区(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各类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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