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2014.07.17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公司负责产品销售。2013年3月, 李某因患病, 在未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 回家休养了15天。公司得知后,经领导集体研究, 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 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 申请仲裁, 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李某认为, 自己没有请假就休息有错, 但公司不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况且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既未向全体职工公示, 也未向本人告知。 因此, 该规章制度没有约束力。 另外, 公司单方解除其合同, 未将事由通知工会, 征求意见。 《劳动合同法》 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赔偿金。 公司认为, 李某作为公司区域销售负责人, 在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 私自回家休养, 严重影响了公司的销售收入。 公司有权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经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遂支持了李某的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公司负责产品销售。2013年3月, 李某因患病, 在未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 回家休养了15天。公司得知后,经领导集体研究, 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 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 申请仲裁, 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李某认为, 自己没有请假就休息有错, 但公司不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况且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既未向全体职工公示, 也未向本人告知。 因此, 该规章制度没有约束力。 另外, 公司单方解除其合同, 未将事由通知工会, 征求意见。 《劳动合同法》 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赔偿金。

公司认为, 李某作为公司区域销售负责人, 在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 私自回家休养, 严重影响了公司的销售收入。 公司有权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经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遂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但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也未向全体职工公示或者告知, 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而在本案中, 公司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 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 因此, 该公司单方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 属于程序违法。(曹淑波 山东省嘉祥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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