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58号)

2014.04.11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要求,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职能职责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项目名称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二)从事技术工种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调整后的各级职能职责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考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省、部属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下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其中,授权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下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二)从事技术工种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和管理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其中,授权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要做好调整后各项职能职责的承接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空档。

 上述职能职责的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次调整未涉事项,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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