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6号)

2014.03.18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3〕214号)精神,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我市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25元/人、起付标准为11000元。

二、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进计算:

自付费用
分段补偿比例
起付标准—100000元以内(含)
40%
100000元以上—200000元(含)
50%
200000元以上
60%

三、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2013年度大病保险保费的90%拨付给协议方的商业保险机构。

四、商业保险机构应在2014年2月底前,将参保居民在2013年度应享受的大病保险待遇赔付到位。

五、在渝高校大学生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与其基本医保待遇一致(即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大病保险资金的清算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新生入学当年或大学生毕业当年,由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参保大学生和参保居民医保身份分别分段赔付后,与有关医保经办机构按自然年度清算。

六、对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符合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跨年度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其费用所属期以基本医保的时间为准,由参保人办理报销时所在区县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补偿。

七、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审核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处理的违规费用,全额作为居民医保基金。

八、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大病保险中违反合同约定应缴纳的违约金,按照我市医疗保险违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7日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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