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厅属技工院校:为加强技工院校管理,规范设立审批,提升办学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技工学校、省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 日。原施行的技工院校评估细则同时废止。附件:1.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3.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4.技师学院评估细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