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13〕86号)

2013.12.16
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建立互利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是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是解决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的基本方式和“第一防线”,可以最大限度地促使当事人双方取得相互谅解、减少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企业兴则经济兴,职工稳则社会稳。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多样化趋势,许多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利于提升企事业单位自主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能力,减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

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建立互利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是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是解决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的基本方式和“第一防线”,可以最大限度地促使当事人双方取得相互谅解、减少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企业兴则经济兴,职工稳则社会稳。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多样化趋势,许多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利于提升企事业单位自主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能力,减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组织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抓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二、搭建平台,大力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首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要建立市、区县、街乡镇、行业及商会(协会)、企事业单位五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建立市、区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设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事务所,指导全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区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根据条件设立,设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并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工作。街乡镇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作用,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行业、商会(协会)发挥预防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主导作用,推进系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企业在分支机构成立调解委员会,在车间、工段、班组等设立调解小组,建立企业内部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职工代表担任调解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设在企业人力资源、工会或信访等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员。调解组织要公开调解工作流程和调解员名单,制定调解登记、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工作规范化。企事业单位、行业及商会(协会)应及时向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送调解组织名单及调解员名册,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十二五”末,力争在全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及商会(协会)普遍依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小型微型企业普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

三、完善机制,着力提高争议调解处理效能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结合起来,畅通职工诉求渠道,实现“劳资两利”。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要积极建立调解组织,畅通单位与职工的沟通渠道;要积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重点排查工资支付、劳动标准、人文关怀等情况,及时化解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解、早解决。调解员应当主动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调解组织对劳动人事争议应在15日内进行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提高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执行力,争取将小额、简单争议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

四、加强培训,积极培育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

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合理配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要选聘责任心强、精通法律法规、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做调解说服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企事业单位要支持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调解场所及配套设施到位。要支持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满足工作时间和职业培训需求,建立落实办案补助和年度考核奖励制度,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积极组织调解员参加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培训。大中型企业要有两名以上调解员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小型企业要有一名以上调解员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调解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培训所需费用应纳入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实施调解员万人职业培训计划,将调解员纳入职业培训范围,对考试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调解员上岗证书,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费补贴。“十二五”末,全市调解员职业培训力争达到1万人左右。

五、形成合力,推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责任主体。各级人力社保、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有组织、有制度、有场地、有调解”的标准,共同推动企事业单位、行业及商会(协会)建立调解组织,合理配备工作力量,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积极指导推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机制,检查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调解员开展职业培训。工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和重点推动建会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畅通经营者与职工沟通渠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福利待遇、落实休息休假制度。工商联要积极指导和重点推动非公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对商会(协会)经营者进行培训,加强对行业商会监管和指导,引导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重点推动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内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及时处置劳动人事群体争议,确保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得到有效防控和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市人力社保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联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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