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乌人社〔2012〕289号)

2013.06.2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2】314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整合调解资源,及时和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两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劳资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争议纠纷正确引导,及时化解,妥善调处劳资纠纷,不断拓宽劳动者维权渠道,降低其维权成本,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二、组织机构 成立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动对接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2】314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整合调解资源,及时和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两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劳资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争议纠纷正确引导,及时化解,妥善调处劳资纠纷,不断拓宽劳动者维权渠道,降低其维权成本,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二、组织机构

成立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动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潘明(市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许继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书记、副局长)

袁世俊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继亮(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书记)

成员由乌鲁木齐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立案调解庭副庭长齐文学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杜芳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立案调解庭和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相关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联络协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衔接工作;负责召开相关联席工作会议;对各区(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区(县)应参照乌鲁木齐市的做法,成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调解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工作模式和运作方法

(一)搭建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平台。

全市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窗口(工作室),为辖区内劳动争议案件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各街道(乡镇)司法所长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负责人要加强联系协调,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调解工作和联络工作,充分配合,形成合力,发挥协作调解劳动纠纷的职能作用。

(二)建立劳动争议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当事人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本工作方案第三条规定的6类劳动争议案件时,由仲裁部门引导其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委可在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调解的案卷移送到人民调解工作室。仲裁委委托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在调解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移送仲裁委。根据劳动纠纷案件进展情况,人民调解室主要采取三种方式进行调解:对尚未立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实施裁前调解;对已经立案,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案件,实施裁内委托;对在仲裁中需要协助调解的案件,实施裁中协助。经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凭调解协议书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按照工商登记机关划分)。申请置换的程序为:1、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向人民解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置换申请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置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将调解协议书原件、调解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劳动争议仲裁置换申请书》递交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调解书置换申请应当优先审查、优先处理,在收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进行仲裁调解书置换申请后,应认真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置换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调解书置换申请后,应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4、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调解书置换申请后,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当事人是否具有调解权限,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向当事人明确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并现场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5、一方当事人经仲裁委员会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经仲裁员同意中途离开的,按撤回仲裁调解书置换申请处理;6、置换后的仲裁调解书中达成协议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原件中的达成协议内容相一致;7、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并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仲裁委员会处理当事人仲裁调解书置换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及专职(兼职)调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制作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标牌、人民调解徽标、人民调解制度等。

五、工作机制

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的联动对接,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工作、分别总结”的原则,建立如下工作机制:

(一)重大、复杂案件联合调解制度。

对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联合会诊,共同研究,确定工作方案。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劳资纠纷,对涉及政策性强的重大疑难纠纷,应当邀请人社部门的专职调解员实行联合调解或个案指导;人社部门在对重大疑难劳资纠纷进行仲裁调解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参与调解。

(二)协助排查制度。

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要按照司法行政系统的安排部署,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助人社部门开展劳资纠纷排查工作;调解室在进行日常排查、重点排查,以及参与其他部门进行专项排查的过程中,发现劳资纠纷隐患,应当及时反馈给人社部门。

(三)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人社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更好地管理与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阶段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分析、研究劳资纠纷特点及动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检查和督促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四)联合培训制度。

司法行政、人社部门将建立定期联合培训制度,通过联合举办培训班、现场观摩指导、以会代训等方式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人社部门挑选业务精湛、专业过硬的仲裁员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五)建立人民调解与法律救助的衔接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资纠纷,对调解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员主持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主动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的,由劳动仲裁部门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查后,制作仲裁调解书;对达成和解协议并能够即时履行的,制作和解协议书;对调解不成的,调解员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诉讼程序。

对达成协议但一方未依约履行的,权利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支付令。义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或法庭起诉。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推动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对化解劳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以及缓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压力的积极作用,把相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联动对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主动提出建议,抓好分工协作,加强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衔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对接工作的落实。

(二)积极沟通,争取支持。各区(县)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顺畅的协调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通报相关情况,为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的工作时限、进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研究工作措施,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确定责任人,确保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稳步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切实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探索工作新路子。

(四)加强保障,解决问题。各区(县)要将劳动争议调解经费列入年初预算,落实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存在的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等不足问题,根据每起案件的复杂程度成功调解的给予金额不等的办案补贴。

(五)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乌鲁木齐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考评。对扎实开展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重视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未按要求落实有关工作规定,或在开展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中推诿、扯皮、推进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劳资纠纷激化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

(六)加大宣传,推广经验。各区(县)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及各大网站对《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大力宣传,让广大劳动者、企业熟悉了解实施办法内容,为《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逐步规范对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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