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贯彻意见

2013.02.28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省属、中央驻滇企业: 

为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工业强省和桥头堡建设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提出了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贯彻意见并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请与国办发〔2012〕34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技能人才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桥头堡”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努力建设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规模结构基本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为全省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集团企业要做好本行业本集团企业技能人才需要预测,指导本行业本企业完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规划、科学制定企业职工培训计划,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各企业要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生培训的原则,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等多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建立企业职工培训档案,记录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培训结束对符合晋升技能等级条件的职工,组织参加技能鉴定,切实提高职工技术技能水平。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符合培训补贴直补企业政策条件的,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12〕18号)相关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企业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49号)要求,加强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担负的补贴资金从中央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选择一批重点行业特色产业紧缺工种新培养的技师、高级技师,给予一定的政府培训费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着力构建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质量可靠、评价科学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已设立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行业集团企业,可成立本企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和企业考评小组(其成员特殊情况还可以聘请企业外的专家参加),结合本企业不同技能岗位职工的实际,选择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方式中适合的评价方式自行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企业的评价实施方案及鉴定试题应经州、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鉴定中心审核后施行;州市以下所属企业的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实施方案经州市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后施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具体工作意见另行制定。

集团企业组织开展特有职业的技能评价,由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滇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评价,每年的年终统计报表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纳入云南省技能人才统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职工技能评价的指导,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提供技术服务,确保技能评价工作质量。

四、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制度

各行业企业集团要结合本行业全国的竞赛项目及企业职工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的需求,每年12月15日前自行申报2-4个职业(工种),经审核纳入各级政府组织的次年职业技能竞赛年活动项目。对竞赛胜出的优秀选手,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晋升职业资格。

企业应对聘用上岗持有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按相关规定兑现相应待遇。对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具有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务院特殊津贴和“兴滇人才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项目的评选表彰。

要切实落实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政策,每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比例不低于5%。对企业引进的在攻克技术难关、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代表本行业本工种最高技术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社会保险等待遇政策,可按照《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云组发〔2010〕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作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产业升级、工业园区建设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才规划统一进行部署。各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典型示范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企业培训需求信息,监督并做好企业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对接服务;企业应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作为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形成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指导服务,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通过典型示范、树立榜样、舆论引导,在企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15日

( 责编:z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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