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2012年度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23号)

2012.05.15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平稳运行,保障患大病、重病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经市政府同意,对2012年大额医疗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在职职工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30元,退休人员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30元;大额医疗费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今后年度的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平稳运行,保障患大病、重病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经市政府同意,对2012年大额医疗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在职职工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30元,退休人员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30元;大额医疗费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今后年度的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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