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羊城晚报》报道了一起员工在公司食堂用餐身亡引发的工伤争议。 2010年5月的一天,广州某公司员工麦炽光在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食堂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晕倒,随后身亡。同年11月,区人社局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遂认定其为工亡。 公司对此不服,向广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知维持原决定。公司仍不服,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麦炽光死亡当日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立法原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近日,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对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 “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本案中,死者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发生在公司饭堂进餐时,属于上述规定中 “工作岗位”的范畴。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 《羊城晚报》报道了一起员工在公司食堂用餐身亡引发的工伤争议。
2010年5月的一天,广州某公司员工麦炽光在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食堂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晕倒,随后身亡。同年11月,区人社局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遂认定其为工亡。
公司对此不服,向广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知维持原决定。公司仍不服,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麦炽光死亡当日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立法原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近日,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对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 “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本案中,死者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发生在公司饭堂进餐时,属于上述规定中 “工作岗位”的范畴。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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