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企业自主协商调解劳动争议有章可循□本报记者 姚闻
人社部近日颁布了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在加强协商、分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和解和调解协议书效力、加大劳动关系三方对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
记者: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居高态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将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提出要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对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政策措施,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协商、调解以案结事了人和,符合中国和为贵文化心理的优势,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处于 “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企业是产生争议的源头,也是处理矛盾的主体,争议在企业内部解决,成本最小,效果最好。 《规定》的出台,将使企业自主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有章可循。通过引导、规范协商以及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让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话有地方说、事有地方办;让企业更有机会了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通过良性互动实现劳资两利。通过三方机制和仲裁委员会加强指导,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真正意识到规范用工、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兴则经济兴,职工稳则社会稳。通过加强预防调解,减少大幅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的冲击和震荡,促进就业稳定,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驾护航。
记者: 《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负责人: 《规定》的指导思想是:贯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规定》明确,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其中,合法是劳动争议调解必须坚持的法定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
记者: 《规定》有哪些提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社会公信力的政策措施?
负责人:一是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上坚持对等原则。 《规定》明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二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重在履行预防职责。 《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外,还具有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又体现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管理环节上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的要求,同时也为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规定》除明确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外,还明确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仲裁裁决依据,即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记者:目前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都有哪些新鲜经验?
负责人:2009年10月,我部会同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中企联共同下发了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其中对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提出要求。去年9月,我部确定64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逐步将实践中产生的新鲜经验推广到非公企业。近年来,一些地区人社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积极探索,先试先行,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建立健全调解组织。二是建立预防在先的机制。三是完善调解制度。四是落实保障措施。
记者:请谈谈下一步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打算?
负责人:贯彻 《规定》重在落实。一是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人社行政部门将积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制定专项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起,作为构建和谐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重点做好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我部拟与全国工商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共同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三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通过调解协议仲裁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建议书等方式,提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四是加强培训工作。针对企业经营者、工会工作者、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人社行政部门支持调解工作开展等方面的新鲜经验,通过各种宣传方式逐步产生放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