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
根据《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顺利进行,请你们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材料上报我部。具体评估材料包括: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合格评估汇总表(见附表1)
2.申请示范评估的鉴定所(站)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
3.申请示范评估的鉴定所(站)合格评估表(80分以上,参见人社厅函〔2011〕33号附件2);
4.申请示范评估的鉴定所(站)示范评估表(参见人社厅函〔2011〕33号附件3);
5.申请示范评估的鉴定所(站)质量管理文件(达到示范评估指标要求);
6.申请示范评估的鉴定所(站)持续改进工作措施(包括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工作记录)。
上述材料电子版发至zhubing0123@163.com、gaoyingying@osta.org.cn,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逾期未上报材料的,视为不参与本年度示范鉴定所(站)评估评选工作。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质量督导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01
联 系 人:朱 兵、高莹莹
联系电话:(010)84661122、846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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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