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1]24号)

2011.04.06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估范围

2010年底前批准设立的省、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评估工作安排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鉴定所(站)评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市属鉴定所(站)和县级鉴定中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评阶段: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所属鉴定所(站)开展自查自评。3月底前,各鉴定所(站)将自查自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二)合格评估阶段:根据合格评估标准,省、市分别组成评估工作组对所属鉴定所(站)进行合格评估。各市4月20日前将合格评估工作总结及所属鉴定所(站)评估情况表(见附件2)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检查抽查阶段:4月下旬省厅评估组对各市评估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部分市属鉴定所(站)。

(四)示范评估阶段:6月-7月人社部评估工作组对申报的示范鉴定所(站)进行示范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完成评估任务。

(二)各市、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应该以这次评估为契机,积极推动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三)评估结束后,我厅将对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对评估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统一换发新版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评估不合格的鉴定所(站)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鉴定资质。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李启国 0531-86013604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崔德悦 0531—86019881

电子信箱:sdsgjnrc@126.com

邮寄地址:济南市公和街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邮编:250001。

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情况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 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