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对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开展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内职鉴字[2011]1号)

2011.03.01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为加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报名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程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特对报名培训机构进行检查与评估。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部、自治区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二)发现和纠正报名培训环节中的违规行为,规范报名培训工作程序,提高报名培训工作质量。

(三)加强报名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和各项基础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鉴定质量保证体系。

二、检查与评估范围

检查与评估范围为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报名培训机构。

三、检查与评估内容

(一)报名培训机构建设与管理。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办公条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二)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包括报名培训计划、培训职业与等级、培训课时、培训规模、鉴定来源、收费标准等。

(三)报名培训机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媒体宣传、资格初审、信息数据管理、档案管理等。

(四)培训效果社会反馈情况。包括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参加鉴定人员等社会各方面对报名培训机构工作的反映情况等。

四、管理办法

检查与评估工作实行报名培训机构许可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许可证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年检合格后统一换发。

许可证实行统一编号,号码共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共两位数,为内蒙古自治区代号:“06”;第二部分共两位数,为所在盟市代号:呼和浩特市“01”, 包头市“02”, 乌海市“03”,赤峰市“04”,通辽市“05”,呼伦贝尔市“06”, 兴安盟“07”,锡林郭勒“08”,乌兰察布市“09”,鄂尔多斯市“10”,巴彦淖尔市“11”, 阿拉善盟“12”,二连浩特市“13”,满洲里市“14”;第三部分共一位数,为报名培训机构类型,开展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机构为“9”,开展自治区统一鉴定职业的机构为“7”;第四部分共三位数,为报名培训机构编号。如:呼和浩特市第一报名培训机构编号为: 06019001或06017001(具体编号根据申请职业编排)。

五、检查与评估方法

(一) 检查与评估分为各报名培训机构自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查和评优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对报名培训机构鉴定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各报名培训机构向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或下载《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培训机构检查与评估表》(以下简称《检查与评估表》)(见附件),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许可证》到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年检。

第二阶段:为保证年检工作质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年检审查中,结合该机构的实地核查情况对报名培训机构填报的《检查与评估表》及有关资料予以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三阶段:评优阶段。根据检查情况对各报名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估等级建议,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对评估为优秀的报名培训机构,授予“优秀报名培训机构”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估为不合格的报名培训机构撤消其报名培训资格。

(二) 对报名培训机构的年检意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报名培训工作规范,未发现违规行为的,签署“年检合格”。

2、存在违规行为,经过整改予以纠正的,签署“整改后通过年检”。

3、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纠正的,签署“年检不合格”。

4、不参加年检的,视同年检不合格。

每年年检结束后,按规定权限,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布。对于年检不合格和连续一年未开展鉴定工作的报名培训机构,经核准后予以撤销。

(三)检查与评估时,报名培训机构除提交《许可证》和《检查与评估表》外,还应提交规章制度、本年度鉴定工作总结等有关资料。

(四)每年度检查与评估工作结束后,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做好统计工作,认真填写并签署《检查与评估表》。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于3月10日前将所辖机构的《检查与评估表》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要将检查与评估工作作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措施来抓,加强对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形成制度,促进报名培训机构健全完善。各盟市在年检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报名培训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上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检查与评估表》可从自治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www.nmosta.org.cn)下载。为提高工作效率,请各盟市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将相关文字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邮箱(osta_osta@sina.com)。

(三)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一部联系。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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