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市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开人社[2011]11号)

2011.02.10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江人社发[201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发放、使用、登记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学习时间以及计算办法、登记情况审核认定办法。从2011年开始,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由我局发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录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各施教机构、用人单位从即日起可登录以下网址进行系统注册,经江门市人社局同意后即可使用。网址:http://210.76.65.102/gdhr/login_gdjx_gr.aspx)。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和《证书》管理工作,事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学习《办法》,吃透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完成年度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

二、及时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对象范围、基本要求、备案程序、核发备案证书、基本任务、检查评估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是规范继续教育、确保继续教育有序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认真学习《办法》规定,及时做好申报备案工作。经审核后由我局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经备案后可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凡是没有经过备案的施教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一律不予认可。

三、迅速做好继续教育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用人单位、施教机构,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的人事干部,要深入学习《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两个办法》,积极配合市人社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局将在近期组织人事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尽快熟悉继续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以便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人:何耀彬 联系电话:2260938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0]84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申报备案工作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必须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申报备案。经备案的施教机构,由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证书》,并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统一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础牌匾。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从2011年开始,凡是没有经过备案的施教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一律不予认可。

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从2011年开始,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必须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和发放本辖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其他形式的材料将不能作为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各施教机构、用人单位从即日起可登录http://210.76.65.110/gdhr/Login_GDJX_GR.aspx进行系统注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即可使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完成“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注册,并尽快熟悉使用。同时要加强宣传、推广和培训,通过组织当地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培训、印发宣传资料、利用网络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使用人单位、施教机构、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的人事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都能熟悉继续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能自觉配合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部门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反映。

联系人:宋岩 联系电话:3935211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2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继续教育处反映。附件: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更好地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服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施教机构方可从事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施教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

(三)有不少于5名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兼职及专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跟踪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制度、学员考核管理制度、继续教育申报管理制度以及培训效果评估制度等。

(五)遵纪守法,遵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收费规定,享有良好的服务声誉,没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纪录。

第五条 施教机构申报备案,须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施教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设立的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经备案的施教机构,由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证书》(样式见附件2),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统一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样式见附件4)。

第九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二)承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公需课和专业课学习指南培训任务,及时申报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办班时间、地点、规模、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认真做好继续教育数据录入工作,及时上报年终总结和专题总结。

(三)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求及所具备的能力增设新的专业培训内容,并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重点是培训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积极组织举办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各类高新技术研修班。为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样式见附件3)。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面向全省,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市、县(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积极为本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完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底应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年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往相关管理规定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证书式样;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式样),此略

附件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发放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一)参加施教机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或个人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三)参加远程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四)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第五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第七条 为鼓励学习、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出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可计算完成或部分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一)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1.当年获得专利;

2.当年出版专著;

3.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5.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

(二)可计算部分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时间:

本条第(一)项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第八条 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习时间。

第九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考核合格,凭证明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习时间。

第十条 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专业科目必修内容以外的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内容符合学习指南规定的,学习时间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计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二)各地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相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省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证书》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方为有效。证书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广东,第3至4位数字代表市,第5至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至8位数字代表年度,第9至14位数字为各县(区)统一编排的顺序号,各县(区)顺序号均从000001开始编排。《证书》的打印与发放由系统自动登记统计,自动汇成各级《证书发放名册》。

第十六条 《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书》,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式样),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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