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临时工”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1.01.13

武某是山东省寿光市某管理处一名负责后勤的员工,工作已经8年。看到其他同事享受带薪年休假,武某也鼓足勇气向单位领导提出休假申请。但领导却说,享受休假是正式在编职工的福利待遇,武某只是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没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就此,武某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人社部门指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武某虽然没有所谓的正式编制,但其与单位间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属于单位的一名劳动者。其次,原劳动部办公厅 《对 〈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 [1996]238号)规定: 《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单位领导所谓 “临时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说法已没有法律依据。再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因为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所以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武某完全有权享受年休假。经人社部门协调,武某单位完善了职工休假制度,并批准了武某休假的申请。(董 军 作者单位:山东省寿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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