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0.12.24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其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改善民生的重要课题。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打造蓝色经济区、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从土地收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建立健全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范围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经依法批准并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不足0.3亩)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失海渔民和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

需要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失海渔民由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一)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公共就业政策的扶持,对有就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特别在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扶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税收优惠,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商贸、服务型(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等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征地农民的,可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制定倾斜政策,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由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用地单位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并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在乡镇(街道)、社区的引领下,鼓励农民有组织地发展劳务经济。要通过加强与用地单位工程项目、物流项目、劳务合作项目、社会服务项目的合作,壮大集体经济和劳务经济,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渠道。加快推进中心渔港等设施和项目建设,在港口及大项目的税收转移支付方面,向惠及用地周边居民生活方面倾斜。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对象开展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凡参加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政府规定的培训补助,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利用土地、房屋拆迁等补偿费用,通过参股、联合、独资等方式自主创业。

(四)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开展社区、行政村就业援助,将援助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纳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就业行政村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定期普查登记和就业帮扶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走访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村村通”,让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不出社区(村)就能享受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信息、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等一站式、均等化服务。

四、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要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负责”以及“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明确征缴范围及标准。16—59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900元、1600元7个档次,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各区县依据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群体,市、区县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抓好资金筹集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按照“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方式,共同出资筹集。保障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确定和调整,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1.基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从土地收入中列支,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75元。各级政府对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要严格落实即征即保政策。

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成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也计入个人账户,参照新农保缴费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2.账户管理。各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在当地财政设立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根据本人意愿,可将保险关系留在原地,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金,也可以退保,其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返还本人。

(三)确定待遇享受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不需缴费,即可享受基础养老金。之后年满60周岁的,仍需按规定参保缴费,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做好制度衔接。已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区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确定保障办法。开展新农保的区县,对已参加新农保的被征地农民的基础养老金不足部分要予以补齐,原缴费补贴不变。研究制定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衔接办法,将新增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直接纳入新农保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区县根据有关文件制定具体衔接办法。

(五)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要积极引导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引导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可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被征地农民中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和城乡低保范围。

五、加强工作领导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组织。各级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领导小组和责任追究制度,协调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同时,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二)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各相关部门、乡镇要各司其职。相关乡镇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动员、参保对象摸底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确认、审核及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费的扣缴及统一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具体参保业务经办及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出资部分资金的划拨及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民政、农业、公安、税务、建设、教育、卫生、渔业、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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