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2010.09.03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就业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当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52号)要求,我厅决定于8月5日至20日我省统一开展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工作内容

(一)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市县要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尽快完成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人大或地方政府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

(二)强化对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招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全面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就业权利。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清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

(三)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公务员招录的体检工作。各市县在招录体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认真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五) 维护乙肝携带者就学权利。各技工院校要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六)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各市县、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设立并公布专门投诉、举报电话,或利用现有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增设接收相关投诉、举报的功能。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和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我厅将在门户网站(网址:http://hi.lss.gov.cn/)开设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专栏,对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工作进行宣传。各市县、各单位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社区)基层平台等组织,大力宣传国家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政策法规;鼓励通过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向群众宣传有关政策和开展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工作动态,要密切跟踪舆情,收集社会上反映的各种问题,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

三、加强领导,相互配合

各市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乙肝就业歧视问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维护乙肝携带者公平就业权利作为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总体安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卫生、教育、宣传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政策的落实。

请各市县、各单位于8月20日前将负责此事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投诉(监督)电话、开展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书面报告、《贯彻落实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政策情况表》报送我厅就业促进处。

联系人:刘小俊

联系电话:65200865,65342006(传真)

附件:贯彻落实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政策情况表(略)

    二○一○年八月四日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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