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地区 |
|
月标准 (元/月) |
折算的小 时标准 (元/小时) |
|||
一类 |
1030 |
5.92 |
9.9 |
广州 |
二类 |
920 |
5.29 |
8.8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三类 |
810 |
4.66 |
7.9 |
汕头、惠州、江门 |
四类 |
710 |
4.08 |
6.9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
五类 |
660 |
3.79 |
6.4 |
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 (县级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