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甲类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甲类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甲类药品目录》是国家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遴选制定的,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甲类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在执行《甲类药品目录》时,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甲类药品目录》有关内容说明
《甲类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除下列内容外,参照《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甲类药品目录(2005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一)《甲类药品目录》由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组成,含药品品种503个。其中,西药部分药品品种349个,中成药部分药品品种154个。
(二)《甲类药品目录》西药剂型中,“口服液体剂”中新增的“干混悬剂”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它剂型没有归并。
(三)《甲类药品目录》西药部分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四)《甲类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41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 西药部分第151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339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4.中成药部分第597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五)《甲类药品目录》“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六)《甲类药品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七)《甲类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统筹地区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甲类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甲类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本次《甲类药品目录》数据库调整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并于2009年12月底前下发各统筹地区。请各统筹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甲类药品目录》。
各统筹地区在《甲类药品目录》执行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岳军 翟嘉涛
联系电话:09515099223、5099222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甲类药品目录(2009年版)》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