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积极稳妥解决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1995年以后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应保未保人员”),是指1995年以后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
(二)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是指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五七工厂(农场)、居民委员会等城镇各类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我区非农业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原“五七工”、家属工、临时工、农场工等人员;1995年以前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下达招工文件,曾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是指1995年以前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的(或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的),曾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我区农业户籍的民办教师、计划内亦工亦农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以及聘用的乡镇人员等。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区非农业户籍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区非农业户籍,1999年1月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含2009年12月31日后在我区的农转非人员)。
二、补缴费用
(一)2010年1月1日以前在编制外聘用现仍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与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最早补缴至1995年1月。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适当予以补贴。
(二)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34000元,“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参保缴费时,男不满60、女不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按年缴费至满15年。
三、个人账户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0000-15000元或34000-19000元人员),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四、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年度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本通知下发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受理参保登记工作,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发养老金。首次发放养老金从2010年3月份开始。
(二)“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男满60、女满55周岁,一次性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统一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对参保缴费时,男不满60、女不满55周岁选择按年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继续缴费的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四)上述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高龄津贴调整政策,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取暖费补贴。
(五)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在未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按现行规定一次性支付。
六、其它问题
(一)参保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工作经历的认定:
1.具有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有关文件或本人原始档案材料。对原始档案材料不全或无法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的,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1)单位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花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辞职、辞退、开除、除名等文件)。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它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户籍底案。
(6)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
2.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提供县以上部门批准招工文件及原始档案资料。
(三)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社会保险审核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审核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意见》补缴,最早补缴至1999年1月;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补缴,最早补缴至1995年1月。
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五)已制定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市、县,要研究将“两个办法”与《意见》及新农保制度合理衔接,尚未制定出台“两个办法”的地区暂不制定。
(六)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市低保人员,要求参保时,可以由本人申请贷款缴费,可用以后领取的丧葬、抚恤金担保,用养老金还贷。在还贷期间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还清贷款后领取养老金并停发低保相关待遇。2011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按《意见》执行,养老金计发统一按照月500元的标准执行。2012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一次性缴费标准按公布的数据执行。养老金的计发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七、执行时间
《意见》以解决我区养老保险遗留问题为主,补缴政策统一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即执行期限为2年。执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经办工作流程
自 治 区 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