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强势推进全民创业,发展民营经济,实现富民强市,根据市委五届九次全委会的精神,现就建设创业型城市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跨越发展、创新驱动、绿色增长、和谐共享”的总要求和“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建设创业型城市为抓手,通过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工作体系,让全市创业活动更加活跃、城乡就业更加充分、百姓生活更加富裕、城市发展更有活力。
2.工作目标。力争通过2年左右时间,将我市建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实现后发先至作出贡献。到2011年,基本建成支撑有力、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催生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提升。具体目标:创业教育培训率达到80%;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达到650户;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年均增长率达25%;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年均增长率达50%;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65%;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0%;私营企业、个体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达到50%;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总量占GDP比重达到50%;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达到40%;民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18%;创业者和社会各界对创业环境满意率达85%以上;创业效率和促进创业工作成效的指标全省领先、全国先进;辖市区全部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标准,85%以上的街道(镇)达到创业型街道(镇)标准。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优化创业环境
3.明确政策扶持对象。下列人员享受本意见中明确的相关政策扶持:在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复转军人、残疾人员等)。
4.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全面开放。对在本市申请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受出资额限制。新创企业注册资金允许分期到位。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等改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注册可以由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
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乡新创业人员,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纳税,在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下,实行核定征收。对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新增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2年按50%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2年按上述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3年按50%奖励;对农民新创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将月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对从事排灌、农产品初加工、农机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渔服务业项目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加大创业补贴扶持。从2010起,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员等均按政策享受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实物补贴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创业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起,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对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离职自主创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升级补贴;对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一次性给予500元的岗位补贴。
7.加大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民创业。市本级财政2010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发展壮大。安排不少于800万元的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8.加大金融支持。增加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提高人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并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吸纳对象扩大到所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200万元,并给予50%贴息。建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扶持风险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创新型、创业型企业的发展。积极发展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加大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力度,完善银企对接平台,通过项目推介、贷款授信、信用、知识产权抵押等方式,为新创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积极探索民间融资的有效途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创业。
9.实行社区创业奖励。对扶扶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等人群创业的街道和社区,每成功扶持1人创业给予500元奖励,每安置1名劳动者就业再给予200元奖励。从2010年起,市区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增加5000元创业扶持专项工作经费。
三、建立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能力
10.加快创业培训基地建设。辖市区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建立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市级以上创业培训基地。有条件的街道(镇)、社区(村)也要逐步建立创业培训基地。驻镇高校和技职校要建立1—2个创业培训点。有条件的大中专(技、职)院校要建立创业实验基地。到2011年,全市创业培训基地总量超20个,创业实验基地超10个。
11.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以及返乡创业民工等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在全市大中专技职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2010年全市新增创业教育培训人数2.5万人以上,2011年新增创业教育培训人数超3万人。
12.培养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实施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培养计划,扩大师资队伍规模,提高师资队伍素质。2010年培养创业培训师资队伍50人以上,到2011年全市创业培训师资队伍规模不少于150人。积极鼓励创业成功者担当创业培训师资。
13.对创业实训给予补贴。对积极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的创业实训基地,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一定标准的创业实训基地补贴。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14.完善创业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明确市、辖市区两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健全各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创业服务所、创业服务站功能。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创业服务工作的筹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为全民创业搭建服务平台。
15.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托现有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和各类孵化园等,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2010年,基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2011年,基地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对认定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补贴。鼓励村(居委会)积极盘活闲置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创业搭建平台。
16.狠抓创业项目建设。建立市、辖市区两级创业项目库。2010年全市创业项目总量不少于2000个,每年新入库项目增幅不低于30%。市、辖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通过“镇江就业创业网”、“大学生创业网”和“诚信镇江网”等开辟“创业项目超市”,常年推介创业项目。各地可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推介会,建立创业项目开发奖励机制。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引荐者,给予专项奖励。
五、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17.建立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建设创业型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成立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与市全民创业联席会议合署办公,主要负责研究政策、统筹规划、协调指导、考核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辖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
18.明确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尽其责,协同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工作;经贸部门负责中小企业的做大、做强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工作;农林部门负责农民创业的培训、引导、咨询和农业产业领域的创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政策制定、扶持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有关数据的统计和创业环境满意度调查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和资金扶持;监察部门负责各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都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做好创业型城市的建设和全民创业的服务工作。
六、健全考核激励体系,强化舆论引导
19.建立创业型城市指标体系。创业型城市的指标暂定为4个方面,即创业参与率、增长率、贡献率和满意率,共12项指标。其中,创业参与率包括创业教育培训率、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增长率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增长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增长率;贡献率包括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比重,私营企业、个体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总量占GDP比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民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产值的比重;满意率主要指创业环境满意率。同时,还要考核创业活动成活率,以及其他反映创业效率和促进创业工作成效的指标。
20.加强目标考核。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成员单位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层层量化和分解全民创业目标任务,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全民创业联席会议,通报全民创业工作情况,总结全民创业工作经验,研究和解决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21.浓厚创业氛围。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民创业大会,表彰奖励在全民创业、服务创业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宣传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宣传活动,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典型,普及创业知识,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创业理念,培育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的创业文化,营造“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的创业热潮。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镇江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