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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14号)

2022.10.1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各相关单位:

现将人社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完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评价结果衔接

(一)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严格实施职业资格评价制度,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应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应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接受评价活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职业资格证书数据纳入评价活动所在地人才统计范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技能人才政策。

(二)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全面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按照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及《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对申请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职业(工种)涉及新职业、新工种和紧缺职业(工种)的,原则上鼓励并积极培育,以满足全社会劳动者不同的评价需求。

(三)全力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尚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符合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要,适合农村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需求,推动地方传统特色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具有地域特色、乡村特色、文化特色的技能项目,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补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衔接试点。

二、 推进用人单位自主评价,满足企业评价需求

(一)加快推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开展自主评价,支持一线职工人人持证。鼓励用人单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广泛开展定级考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以用为本,突出能力导向,进一步扩大自主评价权,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制定直接认定、破格晋级方案,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职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技能评价,实行对应专业理论知识免试。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

(二)支持用人单位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探索建立“新八级”制度。各地可围绕重点产业和生产制造领域,推荐一批已备案开展自主评价并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师的龙头骨干企业,有序推进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试点。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工程技术领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试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要建立健全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审制度,坚持以用为本,不得将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等同于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从严掌握,稳妥开展。

三、 加强基础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一)在统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并指导评价机构、行业组织积极承担技术资源开发任务,分类分步推进技术资源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牵头承担紧缺职业(工种)、“揭榜挂帅”职业(工种)题库开发工作,并给予经费适当补助。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原则上使用统一题库。根据职业(工种)特点,在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各类院校)推行理论知识无纸化考核,社会需求量大的职业(工种) 按比例向社会公开技能考核题目。

(二)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员、考评员等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的培养和储备,建立健全线上培训、线下实习、定期培训、派遣管理机制,提高质量督导员、考评员等技能人才评价专家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考评员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定期评估机制,实行随机、回避、轮换的派遣机制,加强考评员库动态管理,优化考评员来源和结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考务人员培训工作,建设一支专业能力强、覆盖面广、结构合理考务人员队伍。加快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专家队伍工作业绩和诚信档案数据库,为技能人才评价服务、项目课题研究等提供智库支持。

(三)各地人社部门按隶属关系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等,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督管理。根据评价机构遵守技能人才评价规定、履行承诺和评价工作质量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对优质机构的认定职业(工种)、等级以及考核点等适时进行增补,促进优胜劣汰,形成良性发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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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施职业资格评价制度,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相应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应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接受评价活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职业资格证书数据纳入评价活动所在地人才统计范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技能人才政策。 (二)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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