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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1〕23号)

2021.07.16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文件精神,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政策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请条件

1. 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 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本通知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的人数不计入裁员率。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

(三)返还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

(四)资金使用

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实施条件

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六)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条件、返还比例等,以后年度如有变化,将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二、 经办流程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的经办服务模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校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每年4月上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公示符合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享受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用人单位名单,于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二)公示后无异议的,返还资金于次月发放至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

(三)对公示有异议的下列用人单位,可于当年12月31日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出复核申请。由相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已移出的;

2. 符合适用范围但未被识别的;

3. 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导致裁员率不符合要求的;

4. 认为本单位符合条件但不在“免申即享”公示名单的。

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用人单位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不纳入“免申即享”范围,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交申请。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涉及派遣用工的,应得到实际用工单位确认。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返还失业保险费,有利于强化激励,引导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系统自动审核,单位免申即享”的服务模式,力争做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享尽享。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强化失业保险费返还数据筛查、人工复核、资金拨付等环节和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公示筛查结果,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审慎甄别资格,提高单位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严防冒领、骗取现象,给予用人单位有效指导,跟踪解决遇到的问题,并将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政策,加强舆论引导,扩大政策知晓度,使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知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享受政策。

四、 其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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