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鉴于当时我年仅17周岁,相关记录被法院封存。13年后,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近日,我突然被公司解聘。公司的理由是其在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如我在求职时作虚假陈述,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我在“入职申请表”中就“有无犯罪历史”一栏填写了“没有”。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邱亮亮
邱亮亮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方面,你在“入职申请表”填写无犯罪历史不属于虚假陈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该规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未成年罪犯在未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不受歧视,能够得到与他人平等的、继续发展的机会,也赋予了未成年罪犯在此后入学、就业时,具有免除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的义务。即你有权在“入职申请表”中就“有无犯罪历史”一栏填写为“没有”。
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的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与之对应,不管公司基于何种途径知道你未成年时的犯罪事实,其据此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都是对你就业的歧视。
再一方面,如果公司拒不改正错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如果公司坚持解聘你,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颜梅生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