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退休再就业人员被撞伤可主张误工损失

2021.03.22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后,可获得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退休再就业人员,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能否主张对方赔偿误工费呢?

臧某是某小学的退休教师,退休后在一所校外培训机构任培训老师。2020年5月12日,臧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被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臧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被诊断为腰骶部外伤、头外伤等。住院治疗9天后,臧某出院。医生建议其继续休息两周。两周后,臧某到医院复查,医生建议其继续休息一周。在此期间,臧某共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其中,于某先期垫付1000元。

臧某在追讨人身损害赔偿时,与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因误工费发生争议。臧某将保险公司及于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臧某属于退休人员,不应有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臧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于某理应赔偿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不能主张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根据该解释的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交通事故发生时,臧某虽已退休,但具有工作能力,因为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工作、收入受到损失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臧某提交的月工资收入证明,支持了其主张的误工费3500元。(据《河北工人报》报道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 误工费
  • 交通事故
  • 事故
  • 人身
推荐阅读